买卖合同中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做出一些规定,但是买卖合同纠纷依然会市场出现,下面我们来了解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会进行怎样的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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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做出一些规定,但是买卖合同纠纷依然会市场出现,下面我们来了解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会进行怎样的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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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买卖的过程中,我们会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当我们通过一个合同同时购买了几件物品,如果其中一件有问题时,我们能否解除整个合同呢?相信这是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吧。
对于这个问题的话,我们给出的是不一定。《合同法》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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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要签订买卖合同来获取自己需要的物品或者是资源等,但是买卖合同纠纷也会时常出现,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当出现纠纷时,我们要如何确定购销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吧。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另外,1998年2月13日公布的法释[1998]3号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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