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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东城区 北京京坤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拆迁安置房屋如何办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城区改造项目的增多,安置房也逐渐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之中,部分安置房因为相较市场上的商品房价格偏低,十分引人注目,而安置房所有人因为种种原因希望出卖房屋取得货币,由此,买卖双方的需求推动了安置房屋买卖市场的发展,但是安置房买卖经常面临登记难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为安置房没有。今天,京坤律师就把安置房办理的流程及所需要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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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拆迁安置房屋如何办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城区改造项目的增多,安置房也逐渐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之中,部分安置房因为相较市场上的商品房价格偏低,十分引人注目,而安置房所有人因为种种原因希望出卖房屋取得货币,由此,买卖双方的需求推动了安置房屋买卖市场的发展,但是安置房买卖经常面临登记难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为安置房没有。今天,京坤律师就把安置房办理的流程及所需要的材料给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大家可以顺利地办下。企业拆迁也一样,拆迁既给企业造成不利困境,也能给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没有,主要是以下原因

1、不是完整的房屋产权,本身房屋就是没有办理资格的;

2、可以办理,但是因为开发商还没有办理相关程序,因此还不能获得;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的是由开发商去办理的,但是也存在由个人办理的情况。拆迁安置房的办理,是需要通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来办理,在办理时,一般是需要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房子情况来确定,也和地方的规章制度有关。拆迁律师

安置房办理的流程

目前,已经开始开展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因此房产部门已经不再单独发放了,而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来统一发放二证(国土证和)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所以申请人只需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今天我们就从“以租代征”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救济措施三个方面简单做些分析。接下来京坤律师为大家介绍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具体流程。

1、申请权籍调查。这一步骤主要是为了对房屋的情况进行确认,比如房屋的位置、权属来源是否准确、界限是否明晰等等问题,这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步。《规定》共六章四十一条,除*章总则以外,几章分则分别从向社会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网上公开办事、监督和保障几个方面对公机关执行为的公开进行了规定。申请人需要带的原件及相关的征收材料证明(比如拆迁协议,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等等)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并申请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2、去税务机关询问缴税的相关事宜。一般来说,办理拆迁安置房的,是不需要缴税的,一般是去当地地税办理。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可能有的的地方安置房办理是需要交税的。一般来说,缴纳税务的相关问题,只需带以及征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3、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这个需要到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办理,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申请人的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以及征收的相关材料。一般来说材料提交上去很快工作人员就会和你进行联系。

在这里京坤律师要提醒大家,并不是所有的拆迁安置房都可以办理不动产证书,只有拥有完整产权的房屋才可以办理。如果房屋不是全产权,那么是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如何辨别自己的房屋是不是全产权,一般来说拆迁时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会写明房屋的性质,如果存在约定不明、开发商未办下来相关手续而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违约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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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

(昌政发〔2017〕14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

2017年4月7日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为严格拆迁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令24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定本规定。如果拆迁方为了降低我们的补偿,对被拆迁人的日常生活、工作造成一定的威胁,我们可以主动报警,寻求帮助。

第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村民会(居民会)应积极配合,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工作。同时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及昌平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公机关是人民的卫士,其执能力和水平关系着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令第200号)。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准的,可按照每户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参照上述各省规定,如果村委会留取补偿款比例超过30%,就属于法截留补偿款的行为。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属地镇(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可以按照在原宅基地内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拆迁补偿,并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助。

第五条

2003年8月1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属于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属地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村民会(居民会)确定,报属地镇(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拆迁人应按照批准后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即使被征收人想要主张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这是在受到征收部门的欺诈、胁迫之下签署的也是需要有证据证明。

2003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6日(《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试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拆迁人可参照前款实施补偿。

2010年12月6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未经属地镇(街道办事处)、村民会(居民会)同意或确认建设的,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

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根据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为:本次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困难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同时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二)具有本市常住且户籍注册地在拆迁范围内;

(三)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困难户申请补助必须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拆迁人应在收到困难补助申请3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困难户标准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或重新核查后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和奖励。今天京坤律师就来给大家说一说拆迁中*常见的几类问题,希望被拆迁人不管是在谈判中、签协议时还是维权过程中,都能够少走一些弯路,以*有效的方式解决问题。

第七条

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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