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这种事到底是怎么个情况?
答:说不好,什么可能都有。有可能确实在和制片人掰扯,也有可能并没有任何推进,但又觉得放弃了可惜,想先抻着。当然也有可能就是黄了但是不好意思说。
问:是不是很可能就黄了?
答:同上。概率上对半吧。
问:是不
黄子韬影视授权
问:这种事到底是怎么个情况?
答:说不好,什么可能都有。有可能确实在和制片人掰扯,也有可能并没有任何推进,但又觉得放弃了可惜,想先抻着。当然也有可能就是黄了但是不好意思说。
问:是不是很可能就黄了?
答:同上。概率上对半吧。
问:是不是被选中的概率还是很低的?
答:那倒也不一定,现在还是有很多影视公司依然在延续前两年的所谓IP战略,继续搜刮潜在文本,但是多数前两年搜刮了大量版权的公司实际购买的版权数量已经超出了他们的版权周期内的生产能力,因此基本今年都把放在了消化前几年购买的版权上,不再继续购买。信任、团结的价值观,本来应是版权产业各利益主体之间协作的粘合剂。
其次,投资协议、摄制协议具备署名的效力。另外的情况是仅为影视剧拍摄制作提供帮助,仅为挂名的署名权,没有太大的财产性价值。通常情形下,联合出品单位共同拥有著作权,但也存在在联合投资协议中约定只有某一家或少部分几家共有影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而其余出品单位只享有出品人署名权和分红权。此时,署名联合出品单位不必然都是制片者,具体认定应以协议约定为根据。另外,依据摄制合同,通常摄制单位只是接受委托的承制者,不具有制片者身份,但也存在在协议中约定摄制者拥有少量份额著作财产权的情形,尤其是在联合摄制的协议中,摄制者偶尔也会以降低承制费的方式来换取一定份额的著作财产权。此时,摄制单位也有制片者身份,
属于共同制片者。履约保证公司会向电影公司提供跟进制作的服务,以确保拍摄计划能按照原定日程和财政预算完成。但是,联合摄制单位通常只是分担少量的制作工作,一般不会约定享有著作权,故而大多数时候都不是制片者,如在北京翰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湖否定了联合摄制单位的制片者资格,其认为:在影视作品实际拍摄活动中,联合摄制单位根据相互间的约定,各自完成影视作品的相关或部分摄制工作,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并不能仅凭联合摄制的身份享有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③由此可知,单纯的联合摄制单位署名通常不被认定为制片者,若主张联合摄制单位为制片者,还应有其他证据的支持。
“2017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137267件,同比上升58%。整个行业分工很细,大致分为电影电视剧、百科(教学片)、音乐、动画片、戏曲等等,各家批发商都会有一个自己的主业,其余或者没有或者捎带。其中,北京共受理22701件,占比16%。这其中涉及网络著作权案件达15000件,占著作权比66%。”北京互联网副院长姜颖以一组翔实的数据,直指当下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网络侵权案件节节攀升的态势。黄子韬影视授权
“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审查原告是否是权利主体,判断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判断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确定被告的民事责任。近电影版权投资这个名词可以说是在投资界掀起了一片波澜,但是很多朋友不理解这个名词到底是什么意思,脑海里想的都是什么是电影版权投资。”姜颖表示,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审查原告是否是权利主体是权属争议的焦点。而围绕著作权主体产生争议发生的原因,姜颖指出,一是影视作品署名、许可、转让不够规范,二是编剧更换处置不当。
本次论坛还邀请了与互联网影视版权保护密切相关的互联网企业。这些企业分别围绕各自实践,探讨当下互联网影视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难点及热点问题,分享各自在互联网影视著作权保护工作方面的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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