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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买卖合同纠纷免费咨询服务至上

我们在买到自己需要的货物时,一般都会行检验,看看质量、外形等方面是不是符合自己的需求,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进行检验,而是在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法》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
买卖合同纠纷免费咨询







我们在买到自己需要的货物时,一般都会行检验,看看质量、外形等方面是不是符合自己的需求,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进行检验,而是在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法》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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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况,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当人们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找的律师进行咨询,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法院吧。

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

【郑州安博】是中原头家一体化管理的商务律师事务所,秉承、专注的态度,对于律所内的律师进行严格的要求,不断提高水平,确保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有效的买卖合同纠纷免费咨询等法律问题解决方案,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客户中有着非常好的声誉。





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非常显著的提高,很多人开始在各大城市买房置业,这就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其实,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如果出现了纠纷的话,就需要找的律师进行咨询、解决。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如果您在买房过程中,遇到了合同纠纷,欢迎您致电【郑州安博】进行咨询,我们有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的律师团队,可以为您提供的问题解决方案,帮助您有效的解决遇到的多种法律问题,欢迎您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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