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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东城区

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 【入选理由】 京坤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着“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维权到底”的维权理念。如果已经确定要购买某房屋,对于购买房屋合同进行公证也是十分有必要的,有意的可以了解相关公证机关。在长期以来的拆迁法律实务中,广大当事人就是的见证人。本案就是拆迁中很好的维权指导案例,可以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拆迁中类似的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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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

京坤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着“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维权到底”的维权理念。如果已经确定要购买某房屋,对于购买房屋合同进行公证也是十分有必要的,有意的可以了解相关公证机关。在长期以来的拆迁法律实务中,广大当事人就是的见证人。本案就是拆迁中很好的维权指导案例,可以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拆迁中类似的解决方法。其中涉及的执行异议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可以启动的较为紧急的行政程序;申请协调也是使纠纷得以解决的很好方式,除此之外,补偿安置问题是当事人利益的关键,同时也是围绕着拆迁的重中之重!

【案例背景】

唐女士家住重庆市某区某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但是很多身在其中的农民兄弟却无法分辨,只知道土地被租出去很多年,却没想过权益一直被侵害着。2006年,重庆市以渝府地【2006】88号文件批准对重庆市某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唐女士房屋就在上述范围内。2012年9月3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又作出关于征收重庆某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但由于给予安置补偿的标准极低,双方未就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达成协议。没想到的是,2013年8月份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唐女士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并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逾期将申请强制执行。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向某区申请强制执行。唐女士在收到的法律文书后,就像天塌下来一样,没想到自己的一处价值不菲的房产,在没有给予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就强制执行毁于一旦!但她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其合法的权益,一定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法律的保护!于是,唐女士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通过其朋友在网上找到了的拆迁维权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法律李吏民律师在分析了唐女士的案情后,接受了她的委托,依法维权!李律师接受委托后,遂即制定了详细周密的维权方案。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京坤出手,对执行裁定提起异议和法律监督,“强拆”迫停!

某区的非诉强制执行裁定,箭在弦上,随时就会强制执行,情况非常紧急,需要立即提起异议使其暂停。但是由于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无法保留有利证据,也就意味着一般是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李吏民律师通过仔细分析,了解到涉案房屋一部分是属于唐女士儿子依法继承的房屋,该部分房屋应属于其儿子的房产。于是李律师决定以其儿子的名义对强制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对该案执行监督,通过向提出执行异议和向院等部门要求对执行进行监督,强制执行暂时停了下来,为其依法维权争取了时间。

办案第二辑:一波三折,管委会未履行法定协调职责,被确认违法。

在暂停执行后,李律师发现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地区被个人对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区县协调。所以对于企业拆迁涉及较大补偿数额时,应当早日咨询的拆迁律师,尽量做好的准备。因此,2014年4月2日,李吏民律师指导唐女士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提交了《补偿标准行政协调申请书》,请求管委会对唐女士的房屋按照城镇房屋的拆迁标准进行补偿。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书进行了签收。虽然此后区管委会约谈了唐女士,但并未对其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而且两个多月过去了,唐女士没有收到管委会的协调处理意见书。针对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李吏民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协调决定违法,并判令区管委会限期作出行政协调决定。北京管委会的狡辩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被告区管委会在诉讼过程中迫于压力,于2014年7月7日作出了迟到的《协调意见书》,并送达了唐女士手中。

经过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认为区管委会具有对唐女士申请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协调的法定职责。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款不满意,除了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外,更不能领取拆迁补偿款。唐女士提起申请之后,区管委会超过60日未作出行政协调意见书,违反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唐女士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协调意见书,当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所以唐女士起诉理由成立。由于在诉讼的过程中,区管委会已补作了《行政协调意见书》并送达了原告,因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18号行政书,确定被告重庆市某区管理会未在60日内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

通过李吏民律师的鼎力相助,唐女士迎来了维权之路上一个重要的胜诉结果,对其继续开展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办案第三辑:申请重庆市对补偿进行裁决,怎知变相不履职!

唐女士收到管委会的行政协调意见书后,李吏民律师于2014年7月21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批准的机关重庆市申请行政裁决,请求确认重庆市渝府地【2006】88号批文通知自动失效;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某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性产业开发区分局)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以租代征”是明显的行为,到底是什么让征收部门枉顾法律,宁愿冒险也要征收呢。但重庆市收到唐女士的裁决申请书后,于2014年8月7日作出渝府地裁【2014】37号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并不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裁决,而是以“行政协调意见书中没有载明行政协调人员、协调的重要事项及基本事实,争议的焦点以及未达成协调意见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委会的具体协调意见”等内容,要求在收到本裁决书后,某区对属于补偿标准争议的问题重新组织协调,若有关争议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需作出《补偿安置协调意见书》。

办案第四辑:京坤起诉,重庆市要求区重新进行协调的行政裁决被依法撤销!

重庆市作出裁决书要求某区重新进行协调,等于没有实体裁决,完全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行政裁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就补偿作出实体裁决。北京拆迁律师

庭审中,被告重庆市辩称,其履行了法定程序;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协调通知书没有载明行政协调人员、协调的重要事项及基本事实,争议的焦点以及未达成协调意见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委会的具体协调意见等内容,不具备行政裁决的条件。

李律师当庭指出,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作为批准征用土地的,具有对唐女士提出的安置补偿标准裁决申请进行裁决的职权。(三)评估机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现场要两名注册评估师现场说明。重庆市作出的补偿争议裁决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程序严重违法;委托人已经就补偿问题向管委会申请协调,管委会没有协调成功,重庆市应当对补偿标准进行实体裁决;委托人并非是针对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协调通知书本身进行的诉讼,重庆市作出行政裁决由管委会重新协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同时,是否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唐女士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既是被告重庆市行政裁决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因为现在房屋市场变化较快,如果评估报告作出时间较长,就更不能真实反映其在征收实际发生时的价值,也就无法作为合理补偿被拆迁人的依据。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

【胜诉】

终,重庆市第五中级采纳了李吏民律师的观点,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75号行政书,重庆市2015年2月2日作出的渝府地裁【2015】4号《重庆市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违法。

在案件审理中,迫于压力重庆高新区服务中心与唐女士于2015年7月7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农转非人员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等,接收安置房屋并结算领取了全部补偿款项,于同月20日将房屋腾空交付完毕!就此本案可谓苦尽甘来,结案!

【感谢回馈】

当事人唐女士在案结事了后的一次回访中说道:“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李吏民律师亲力亲为,真正做到了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这一段时间内已于我们很大的帮助与鼓励,事情的圆满解决也是京坤律师团队的一致努力,是业务过硬的有力体现!”

【以案说法】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补偿标准应当进行听证。同时在购买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约定,避免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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