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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刑事律师服务至上「在线咨询」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由第三人居中裁决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解决房地产权益纠纷的方法。一旦裁决或达成的调解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或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纠纷、法律咨询服务请找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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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由第三人居中裁决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解决房地产权益纠纷的方法。一旦裁决或达成的调解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或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纠纷、法律咨询服务请找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就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交房义务不仅局限于交钥匙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交房义务不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

开发商逾期交房、ban证的,同时承担多项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约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后,逾期ban证违约责任免除的,应作出不利于开发商解释。

因冒用签名撤销预售合同登记,房管部门不予赔偿

购房人因出卖人冒用签名单方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一房二卖”导致的损失,房管部门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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