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照明 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通常在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断电后不进行及时操作或处置可能造成、火灾及等事故的场所如制氢、油漆生产、化工、石油、塑料、赛璐珞及其制品生产、生产及溶剂生产的某些操作部位。 (2)断电后不进行及时操作或处置将造成生产流程混乱或加工处理的贵重部件遭受损坏的场所。如化工、石油工业的某些流程、冶金、航空航天等工业的炼钢炉、金属熔化浇铸、热处理及精密加工车间的某些部门。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调试 1.采用目测的方法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安装位置和标志信息上的箭头指示方向是否与实际疏散方向相符。 2.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的水平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用秒表开始记时;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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