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防护手套 劳保用品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在各行各业中,无论在地盘、工厂、厨房、化学品储存或处理地方等,人类的双手都是宝贵工具。正因为如此,手部受伤的机会亦相应增多。根据统计,手部于工作时受到伤害的种类和原因很多,其中大部份手部受伤可以分为下列种类:1. 割伤和刺伤2. 磨损4 接触化学品5. 触电 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属于历史遗留词汇,延伸到现在属于比较超用的产品。劳动防护用品,顾名思义,即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劳防用品即劳动保护用品,是工作作业时穿戴、使用的工具、物品、设备等。例如电焊时戴的焊工手套、面罩、鞋套等物品。主要作用是用来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免受工作环境中、工作对象作业时产生的有毒有害物的伤害。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证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