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纠纷是指在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土地、房屋以及建筑工程等纠纷,诸如商品房开发用地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监理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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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纠纷是指在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土地、房屋以及建筑工程等纠纷,诸如商品房开发用地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监理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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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包销问题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法院将予以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已收受购房者预付房款,而且在开具的收据上明确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具体的标的物等条款,虽然不具备协议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已具备了协议的实质。开发公司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此协议可以认定有效。双方应严格按此协议内容认真履行,如此收据上没有明确价格,那么应根据开收据的日期来确定当时市场价格,以合理履行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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