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评有效性问题的研究, 国内环境学者主要是从环评的行为因素、制度机制、执行机制、能力建设等方面展开的4 。在环评有效性评估指标体系中, 与环评法特别是公众环境权益保护制度相关的指标主要有环评的启动时间、环评报告书的内容( 含替代方案、积累影响分析、风险分析、环境价值分析等、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分析
站在依法行政的立场上分析, 环评制度的实施应当
环评编制
关于环评有效性问题的研究, 国内环境学者主要是从环评的行为因素、制度机制、执行机制、能力建设等方面展开的4 。在环评有效性评估指标体系中, 与环评法特别是公众环境权益保护制度相关的指标主要有环评的启动时间、环评报告书的内容( 含替代方案、积累影响分析、风险分析、环境价值分析等、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分析
站在依法行政的立场上分析, 环评制度的实施应当以事前评价为原则、事后补办为例外。由于补办环评的对象是己投资启动的项目, 因此其结果只有两种选择: 要么因项目可能的重大环境影响和公众环境权益侵害而不予批准, 要么只是事后履行形式上的环评程序而予以通过
从完善环评报告书启动时间的制度建设看, 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通过制定实施环评法的行规对环评启动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 在环评法己将补办环评手续确认为合法状态的条件下, 应当对补办程序和方法作出规定。如明确项目开工行为的性质和较重的行政处罚规定, 并责令停.止项目建设行为; 明确补办手续所适用的所有事前环评程序和方法。通过完善这些规定, 达到明确环评审批在各类行政审批行为中的地位和顺序的目的, 达成补办手续实际上与事前环评相同且补办还会增加与相应的费用成本等效果。
在我国的环评实践中, 还普遍存在着一个没有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又实际存在的做法,就是在审批环节增加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评审的程序。从实践分析, 这种出白意见的做法只有一个日的, 就是补强初审认定环评报告伟结论正确
或者错误的支持力度。这种做法虽然无可厚非, 但是在缺乏公平公止和公开的程序保障条件下, 当建设单位出资组织评审时、或者评审会上所持的态度等因素, 会在很人程度上左右个人的观点和判断。另外, 当环评结论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争议时, 即使是技术科学也会对此感到茫然而极有可能在评审结论中作出模棱两可的判断, 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结论推给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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