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环保管家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关闭。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废气治理
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15、、排气筒高度不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企业、、公众构成了一个尖锐的三角结构,而问题也总发生在两两对象的矛盾中,解决这三个对象之间形成的尖锐关系,就是我们环境管家的功能及作用。
针对企业我们可以找出企业发展中环保决策的失误,避免企业走进政策误区,提出现有污染问题的治理方案等服务;
针对我们可以提供环保政策的解读,环保技术的介绍,以及城市发展过程中建议和指引;
针对公众我们能够提供环境损害鉴定,污染损害的相关申诉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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