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什么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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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人员按照配置配置承包相应的建造师和技工、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需要把相关人员的信息上传到电子申报系统当中。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吗
本办法所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建筑工程的转包和分包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但在实际中又普遍存在。区别工程分包与转包的三个基本原则:,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如果是,则可认定是一种转包行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仅是将次要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并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则是合法分包。第二,承包人在将工程发包后是否对工程进行管理。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分包、、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在转包中总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便把工程全部转交给第三人,对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分包中的总包单位则需要独立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并对分包的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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