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的好处
1、规避劳务派遣法规政策的风险;
2、减少因企业编制原因造成的公司工作的强度;
3、降低企业在非核心的生产环节或生产岗位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
4、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核心技术、业务和附加值高的业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5、保持人力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与竞争性,降低季节性、突发性生产招用人员的风险;
6、合理规避人力资源
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的好处
1、规避劳务派遣法规政策的风险;
2、减少因企业编制原因造成的公司工作的强度;
3、降低企业在非核心的生产环节或生产岗位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
4、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核心技术、业务和附加值高的业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5、保持人力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与竞争性,降低季节性、突发性生产招用人员的风险;
6、合理规避人力资源管理的各种潜在风险,减少劳动争议所带来的麻烦;
7、避免机构臃肿现象导致的运转不灵的结果。
常见外包岗位
营业厅外包,呼叫中心外包,生产线外包,促销外包,大堂服务外包,数据录入外包,行政文秘岗位外包,物业后勤岗位外包(如:司机,保洁,服务员,厨师,仓储管理员,门卫等)。
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服务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需要明确的是,相关岗位只要具备上述“三性”中的“一性”,就可以使用劳务派遣,无需同时具备“三性”。另一点至关重要的是,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工单位想要依法终止用工关系,并不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对于被退回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需根据被退回的情形依法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突出的三个特征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归纳起来,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一、用人不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员工并不在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工作。
第二、用工不用人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双方并无劳动关系。
第三、三方主体,多重关系
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多重法律关系:
其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民事合同关系;
其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
其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特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多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由于但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我国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很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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