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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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如何防范此类"养老",以下几点建议请收好~
作为子女,平时要多加强与父母的沟通交流,多关心父母的退休生活,抽空多陪陪父母,了解他们今后的养老计划,并给出自己的建议,保持良性互动。
对养老产业要树立正确认识——养老是一种“消费”,不是一种“投资”,期望在其中大赚一笔本身就是错误的想法。面对那些打着“投资”旗号的“养老”项目,首先应该在心里打个问号,千万别被高利,因小失大。
老年人应当在退休后培养更多的兴趣爱好,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比如上老年大学学习新知识,趁着身体好多出去转转,约三五好友喝茶下棋,都是不错的选择。

不少老人都有房产要留给后人的传统观念,也使得这项业务难以推广。70多岁的张桂玲老人家住北京来广营,每月养老金不到2000元。她说:“我自己就有一套老房子,将来还打算留给孙子结婚用呢。养老金少,自己生活差点、吃点苦不算啥。北京现在房价涨得这么快,有房子还是留着比较合适。不然孩子们还得交高首付去买房,了还得给银行。” 为“以房养老”机构提供 “未来‘以房养老’市场会逐渐走上正轨,规模会不断扩大。”陈秋霖认为。

【回应】我国发展社区、机构等多种养老服务模式,“以房养老”试点只是其中部分内容 《意见》引发热议。有观点认为,“以房养老”就是不管养老,要老百姓拿自己房子养老。如何看待“以房养老”问题 有关负责人解释,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旨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但“以房养老”问题出现了误读、以偏概全等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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