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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刑事律师咨询胜诉率高企业 信广律师

2019年11月7日,(2019)粤0605民初23155号、原告陈X诉被告肖盛X纠纷案,信广律师事务所、容浩主任律师团队在证据有瑕疵、法律关系有争议的不利情况下,经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克服重重困难,在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成功说服对方当事人,成功达成了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被告肖X波终同意支付我方当事人原告陈X及利息合共115万元!结果远超出当事人的预
刑事律师咨询胜诉率高






2019年11月7日,(2019)粤0605民初23155号、原告陈X诉被告肖盛X纠纷案,信广律师事务所、容浩主任律师团队在证据有瑕疵、法律关系有争议的不利情况下,经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克服重重困难,在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成功说服对方当事人,成功达成了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被告肖X波终同意支付我方当事人原告陈X及利息合共115万元!结果远超出当事人的预期,成功结案!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是在原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经广东省批准重新成立、由有多年丰富执业经验的大律师合伙创办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欢迎在线或来电咨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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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所合伙人容浩律师处理的一宗经济纠纷,从成案到结案收钱,仅用了十天的时间,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和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原告佛山南海某印刷厂位于南海松岗,是一家专门加工或产销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的大型企业,被告佛山某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加工及销售电器类产品的公司,在顺德乐从设有分公司。原告佛山南海某印刷厂应被告佛山某电器有限公司及顺德乐从分公司的要求,供应各种不同规格的彩盒。但被告总是迟迟不按时支付货款,原告无奈之下,委托容浩律师起诉,请求支付欠货款。

前,容律师作了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对案件胸有成竹。时,容律师代原告向申请作了财产保全措施。结果,当被告得知原告起诉并对其财产作了查封后,主动数度来电,要求调解。

终,该案从到结案收钱,仅用了十天的时间,可谓,原告十分满意,而因为是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对结果也愿意接受,可谓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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