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此外,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或地方优惠政策的规定,应当将更加严格按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予以载明;地方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也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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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排污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此外,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或地方优惠政策的规定,应当将更加严格按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予以载明;地方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也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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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或登记时限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列入《2019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底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申领流程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可登录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注册账号,首页法规标准栏目,可查找相关法规标准、附件资料等。
(二)填报信息。排污单位可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该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无行业规范的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填报。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核发。市级及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单位由市行政审批局核发。
除市级及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以外的重点管理单位由属地行政审批局或生态环境分局核发。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由属地行政审批局或生态环境分局核发,具体事宜可与属地核发部门联系。
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五)证后执行。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期完成执行(守法)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等填报工作。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是否不用再领证了
已经申领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是否不用再领证了?
不是。目前正处于排污许可制改革的过渡期,证也是分行业分阶段实施,因此,我省目前处于省证与证制度并行的情况。但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部令 第45号)的行业企业,必须按其实施期限申领证,届时企业省证将统一注销。企业应承担起依证排污的主体责任,纳入了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应根据申领时限要求主动完成申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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