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24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31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2月5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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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24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31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2月5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抽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证件。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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