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1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3.4可燃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的确定:3.4.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至大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制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4.2配制泡沫用水量的确定,详见泡沫混合液用量、泡沫液储量的计算规定。
10.2消防水池: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网气体灭火系统
3.3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1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3.4可燃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的确定:3.4.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至大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制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4.2配制泡沫用水量的确定,详见泡沫混合液用量、泡沫液储量的计算规定。
10.2消防水池: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条文说明消防水池的吸水高度应包括水池至底的水位与地面的高差和消防车水泵泵轴距地面的高度,后者一般按1.0m考虑。吸水高度大于6.0m和无法设消防车取水口的消防水池,应设室外消防用水提升泵及供消防车从水池取水的室外消火栓;由室外消防用水提升泵向室外消火栓供水,水泵由设在室外消火栓附近的手动按钮控制或稳压装置自动控制。
室外消火栓:第2款:为方便消防车利用室外消火栓进行火灾扑救、隔离等,要求室外消火栓应沿建筑均匀布置;室外消火栓的数量除满足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外,还应满足间距要求。第4、6款:市政管道供水能力充足条件下,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限;与保护对象距离在40~150m范围内有一个或多个市政消火栓时,只有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建筑才能不设室外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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