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做了什么要求?
劳务派遣指的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遣到相关合作企业上班服务,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管理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管理的一种企业用工方式,也是现在比较受到企业欢迎的一种方式。
劳务派遣在我国刚出现的时候,不管是市场还是用工方式都不是很成熟,导致劳务派遣行业比较混乱,可能会有一些不正规的劳务派遣
正规劳务外包公司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做了什么要求?
劳务派遣指的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遣到相关合作企业上班服务,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管理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管理的一种企业用工方式,也是现在比较受到企业欢迎的一种方式。
劳务派遣在我国刚出现的时候,不管是市场还是用工方式都不是很成熟,导致劳务派遣行业比较混乱,可能会有一些不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混杂其中,通过不正当的途径骗取钱财,随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实施,劳务派遣市场也趋于成熟。下面和诺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做了哪些要求,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明确三种岗位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对“三性”中的“辅助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单位内公示。
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外包员工与发包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也无需受其规章制度约束,加之外包员工的不稳定性更强,极易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
对于核心关键业务岗位或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岗位杜绝使用外包员工。对于将长期在本单位工作,表现好的外包员工考虑转为派遣或者正式的合同用工,更好的发挥人才的作用,守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在外包协议中对于保密做出明确合适的约定,对于外包员工对发包企业造成的损失,保留对劳务外包企业的追偿权。
随着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日益规范化,劳务外包的形式必将出现一个新的高潮,但是随着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法律对于劳务外包的规范也只是时间问题。本文虽然对劳务派遣与外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提出来些许的对策,但也仅是立足于当下的法律规定。企业要想很大程度的规避劳动风险,还是需要通过规范的手段进行人员管理,实现合法合规、有序的运转,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赢。
劳务派遣突出的三个特征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归纳起来,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一、用人不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员工并不在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工作。
第二、用工不用人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双方并无劳动关系。
第三、三方主体,多重关系
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多重法律关系:
其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民事合同关系;
其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
其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特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劳务派遣适用哪些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如下工作岗位:
其一、临时性工作岗位:即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其二、辅助性工作岗位:即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其三、替代性工作岗位: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对上述“三性”工作岗位中的临时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少,但是对辅助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大,关键点在于如何界定“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业务岗位”。其确定带有比较大的主观性。
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该条援用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所以还是存在用人单位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是“单决”还是“共决”的问题。对此,实务中,一般认可的是“单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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