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商务网,免费信息发布推广平台,您可以 [登陆后台] 或 [免费注册] 无忧商务网 | 企业黄页 | 产品库存 | 供求信息 | 最新报价 | 企业资讯 | 展会信息
主营产品:殡葬服务
首页 >> 技术服务 >> 合肥信和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 殡仪馆遗体接运价钱来电咨询

殡仪馆遗体接运价钱来电咨询

病故在家中的亲人如何联系接运遗1体? 亲人在家中病故,若已经请医1疗1急救中心前来确认死1亡,则由医1疗急救中心出具《居民死1亡证明书》。使用基本的消毒剂和卫生敷料对待接运遗体进行消毒与清洁处理(常用消毒剂和卫生敷料的使用)。若未请医1疗急救中心确认死1亡的,请及时联系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医1疗服1务机构,由社区医1疗服务机构负责开具《居民死1亡1推断书》,然后及时联系殡仪馆
殡仪馆遗体接运价钱







病故在家中的亲人如何联系接运遗1体?

亲人在家中病故,若已经请医1疗1急救中心前来确认死1亡,则由医1疗急救中心出具《居民死1亡证明书》。使用基本的消毒剂和卫生敷料对待接运遗体进行消毒与清洁处理(常用消毒剂和卫生敷料的使用)。若未请医1疗急救中心确认死1亡的,请及时联系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医1疗服1务机构,由社区医1疗服务机构负责开具《居民死1亡1推断书》,然后及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1体。事先要准备好联系殡仪馆,以防人多。










遗体接运法律法规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1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1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1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1生部、公1安部、民1政部《关于使用、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号文件]精神,凭卫1生、公1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1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该殡仪馆无奈,只好用另一具遗体假装该逝者,准备蒙混过关,但在遗体告别前却被逝者家人识破,引发纠纷。尸1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遗体接运中对假死的处置。这些情况的出现本来不是殡仪馆的过错造成的,而且殡仪馆即使尽了1大的努力也无法完全避免,但如果殡仪馆不作好接收登记、遗体特殊性确认等工作,丧主就有可能把一些不属殡仪馆原因造成的变化归因于殡仪馆,以致酿成纠纷。在遗体接运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可能是假死的接运对象,如果是在接运地点,则与交接人商量后报告给相关人员;如果是在途中或卸运过程中,则应立即向主管负责人报告,由单位负责及时合理地处置。如需要救治的话,可急速请医护人员到场急救。救治方法可参照医学对危重的救治方法。对于假死的人,应及时抢救,使之脱离假死状态,生命功能仍可逐渐恢复。当然,这种生命功能的恢复可能是完全的,也可能是暂时的,不久仍会走向。










(作者: 来源:)


企业名片
合肥信和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程经理(True)  /
联系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105号(邮编:230000)
联系电话:0551-63544441 手机:15056999933
联系传真:0551-63544441
电子邮箱:924803385@qq.com 联系QQ:924803385
网铺地址:ce274030.cn.cn5135.com
联系方式
程经理 (/)
电话:0551-63544441 手机:15056999933
传真:0551-63544441
邮箱:924803385#qq.com(发送时替换#)
网铺: ce274030.cn.cn5135.com
联系QQ:924803385
所在地域:[安徽省-合肥市] 邮编:230000
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105号
发布者IP:
IP所在地:
相关分类:
热门产地: 宁波殡葬用品 天津殡葬用品 上海殡葬用品 东莞殡葬用品 深圳殡葬用品 广州殡葬用品 苏州殡葬用品 杭州殡葬用品 厦门殡葬用品 温州殡葬用品 廊坊殡葬用品 石家庄殡葬用品 郑州殡葬用品 南京殡葬用品 武汉殡葬用品 成都殡葬用品
商铺首页 | 企业名片 | 服务信息 | 产品展示 | 供求信息 | 价格信息 | 图片信息 | 联系我们 | 产品索引 | 报价索引 | 供求索引 | 公司索引 | 服务索引
发布商家:合肥信和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551-63544441 手机:15056999933 传真:0551-63544441 厂商QQ:924803385
商家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105号 发布IP:()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无忧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