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标签检测,食品营养标签检测规格,食品营养标签检测机构,佳信检测
食品营养标签检测项目:
:热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钠
美国和加拿大:热量、碳水化合物、脂肪热量、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蛋白质、总糖、膳食纤维、维生素A、维生素C、钙、铁、钠
香港:热量、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可获得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总糖、钠
欧盟:
食品检测收费标准
食品营养标签检测,食品营养标签检测规格,食品营养标签检测机构,佳信检测
食品营养标签检测项目:
:热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钠
美国和加拿大:热量、碳水化合物、脂肪热量、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蛋白质、总糖、膳食纤维、维生素A、维生素C、钙、铁、钠
香港:热量、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可获得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总糖、钠
欧盟:热量、总脂肪、饱和脂肪、可获得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总糖、膳食纤维、钠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钠等。
食品营养声称包括:
营养素含量声称、含量比较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等。
食品营养标签检测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
《食品安全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12493)
《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 14156)
食品检测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中项有:“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这里所说的“感官性状异常”指食品失去了正常的感官性状,而出现的理化性质异常或者微生物污染等在感面的体现,或者说是食品这里发生不良改变或污染的外在警示。同样,“感官性状异常”不单单是判定食品感官性状的术语,而且是作为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而严肃。
食品检测
样品采集
1采样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样品除外)。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
3外埠食品应结合索取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了解发货日期、来源地点、数量、及包装情况。如在食品厂、仓库或商店采样时,应了解食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厂方检验记录及现场卫生状况,同时应注意食品的运输、保存条件、外观、包装容器等情况。要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无采样记录的样品不得接受检验。
4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5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6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
7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8掺伪食品和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9检验后的样品保存
一般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保留一个月,以备需要时复检。易变质食品不予保留,保存时应加封并尽量保持原状。检验取样一般皆指取可食部分,以所检验的样品计算。
10感官不合格产品不必进行理化检验,直接判为不合格产品。
明确适用范围
本规范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适用本规范的检验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所
属的检验机构等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明确规范适用的主体。本规范的发布,对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检验机构的管理、食品检验,工作的开展、检验数据的准确可追溯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监督责任
本规范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本规范的监督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求检验机构依照规范进行整改,如有行为将依据规范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