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各类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原则上应分设许可证书保管人员与许可证书领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应同时在场对许可证书逐一清点,并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和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使用。登记表应由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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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各类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原则上应分设许可证书保管人员与许可证书领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应同时在场对许可证书逐一清点,并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和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使用。登记表应由许可证书保管人员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该箱许可证书一同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构在启用各类许可证书时,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印制错误且已发运到发证机构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退回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库存期间因火烧、水浸、蛀蚀等造成许可证书损毁的,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报许可证局,并将受损证书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印错误和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予撤销,并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发证机构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废证登记。
第八章 许可证书的销毁
第三十四条 对因改版而过期的空白许可证书,发证机构须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5)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无误后封存。
新版许可证书启用当年,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旧版空白许可证书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查。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构应将废证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6)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封存。废证保存期为两年。
保存期满的许可证书废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废证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案。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适用范围
1.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 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2类132个10位HS编码。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在京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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