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非常常见的行为,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常见的一种纠纷,想要解决该类纠纷,我们要先了解一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
买卖合同纠纷咨询电话
买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非常常见的行为,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常见的一种纠纷,想要解决该类纠纷,我们要先了解一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颠覆的除外。
【郑州安博】在发展过程中,始终把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作为我们工作的目标,坚持为客户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在行业中拥有很好的声誉。如果您想要更高更快的解决买卖合同纠纷咨询电话等法律问题的话,欢迎您到郑州安博进行咨询。
现在人们在购买物品时,一般都会先检验一下,看看货物是不是能够达到自己的要求。但是也会有人在买到货物之后没有进行检验,一年或者是更长的时间之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时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法》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期的,适用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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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这个特殊时期,很多企业都会遇到员工对自己的工作消极怠慢的情况,对公司的日常运作影响,那么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双方有关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合同期限内,被发现使用假的学历的证明、身份证明、其他证明材料,或存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与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的;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的;未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的;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虚构医疗机构病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逃避上班正常获取工资的等。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无效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有前述情形之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该员工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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