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可以上溯到秦汉时期。我国近代的劳务输出,(1840年)之后即有雏形。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以来,关于劳务派遣的争议始终未间断,主要集中在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等。19世纪中叶,北美、澳洲大陆发现了金矿,由于黑奴买卖已经停止,加之当时的清把移居海外的人当作“”、“弃民”对待,采取不予保护的政策,殖民者便趁机通过利诱、强拉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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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可以上溯到秦汉时期。我国近代的劳务输出,(1840年)之后即有雏形。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以来,关于劳务派遣的争议始终未间断,主要集中在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等。19世纪中叶,北美、澳洲大陆发现了金矿,由于黑奴买卖已经停止,加之当时的清把移居海外的人当作“”、“弃民”对待,采取不予保护的政策,殖民者便趁机通过利诱、强拉等不法手段,掳掠了大量劳动力,即“华工”。这是我国近代劳务输出的开端。


劳务派遣的分类:
(一)按劳动力资源种类划分,可分为技术劳务派遣和普通劳务派遣两类型:
1、技术劳务派遣:其组成主要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和专门人才的劳务派遣,由于他们的素质比较高,很受用工单位的欢迎;
2、普通劳务派遣:其组成主要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由于他们好管理、能够吃苦耐劳,所以也比较受欢迎。
(二)按员工的原隶属关系分类,可以分为转制式和输出式劳务派遣:
1、全程式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用工要求,按约定的招聘条件和职务描述从社会招工,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招聘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用工单位。
2、转移式劳务派遣:是指员工已经被用工单位录用,按照原岗位、原工资不变的原则,从现有用工单位的编制中转移到劳务派遣机构,从而变更了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我国劳务输出事业取得了更快的发展,到2000年已初具规模,成为我国开展对外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劳务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与实施劳务派遣前的用工单位形成一种新的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工将和用工单位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企业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不过,在有些发达省份如上海市的海外劳务发展较快,软件工程师,厨师、医师等“三师”在海外劳务市场走俏,外派劳务量已超过全市每年外派劳务总量的30%。此次修订重点是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问题,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对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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