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基本术语:1.混合灭火系统Combined-agent-extinguishing-system,使用两种以上灭火剂的灭火系统(例如泡沫和干粉)。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Carbon-dioxide-extinguishing-system,由二氧化碳供应源、喷嘴和管路组成的灭火系统。3.卤代烷灭火系统Halon-extinguishing-system,由卤代烷供应源、喷嘴和
机房气体消防系统
消防基本术语:1.混合灭火系统Combined-agent-extinguishing-system,使用两种以上灭火剂的灭火系统(例如泡沫和干粉)。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Carbon-dioxide-extinguishing-system,由二氧化碳供应源、喷嘴和管路组成的灭火系统。3.卤代烷灭火系统Halon-extinguishing-system,由卤代烷供应源、喷嘴和管路组成的灭火系统。
3.2.2.石化装置用水量计算:1)石化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物品贮存量,尤其危险设备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工艺装置区的消防水量应包括己确认的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系统至大一处用水量,参加灭火的高压消防水炮、移动式喷水器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a)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的消防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需要保护的设备表面积及其对应的喷淋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b)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之间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两侧设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个水炮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c)移动喷水器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喷水器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
10.3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的,消防水泵房的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等级防火门。条文解释:消防水泵房人员的进出不能通过其它房间,应直接或通过走道与安全楼梯或楼梯间相连。防火卷帘外的汽车坡道也可视为“安全出口”。《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为“直通安全全出口”,由于高层建筑内变配电设备用房等都要求直通安全出口,实际无法做到。本规范统一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用词。
室外消火栓:第2款:为方便消防车利用室外消火栓进行火灾扑救、隔离等,要求室外消火栓应沿建筑均匀布置;室外消火栓的数量除满足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外,还应满足间距要求。第4、6款:市政管道供水能力充足条件下,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限;与保护对象距离在40~150m范围内有一个或多个市政消火栓时,只有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建筑才能不设室外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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