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
知识产权申请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近年来部分中文媒体频繁使用IP指代知识产权,这种用法是错误的。在一般英文语境中,IP指的是internet protocol即互联网协议,鲜见把IP和intellectual property联系起来的用法。
知识产权的作用
⑴为智力成果进行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确保,激发了大家从业科技进步科学研究和文学创作著作写作的主动性和创造力。
⑵为智力成果的应用推广和散播提供了法律体制,为智力成果转换为生产主力,应用到生产制造基本建设上来,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收益和社会经济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合作技术性貿易和文化创意的沟通交流提供了法律规则,推动人类发展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
⑷专利权法律制度做为当代民商法的关键构成部分,对健全法律管理体系,基本建设法治社会具备积极意义。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知识产权的应用住要体现在:
1.工业的生产的进步,工业技术的提高、产品外观的美化;
2.商业的建设;
3.人们的日常文化生活的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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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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