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石化装置用水量计算:1)石化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物品贮存量,尤其危险设备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工艺装置区的消防水量应包括己确认的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系统至大一处用水量,参加灭火的高压消防水炮、移动式喷水器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a)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的消防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需要保护的设备表
水喷雾灭火系统
3.2.2.石化装置用水量计算:1)石化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物品贮存量,尤其危险设备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工艺装置区的消防水量应包括己确认的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系统至大一处用水量,参加灭火的高压消防水炮、移动式喷水器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a)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的消防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需要保护的设备表面积及其对应的喷淋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b)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之间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两侧设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个水炮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c)移动喷水器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喷水器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点:(7)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一般场所为不大于120m。高层建筑:按80~100m沿高层建筑室外道路均匀布置。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一般控制在1~2m;距建筑物外墙不小于5m;距高层建筑外墙不大于40m)。(8)室外消火栓的用途主要有:a、直接扑救高度在24m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b、向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c、通过消防水泵接合器向室内消防管网送水;d、通过登高消防车直接扑救高层建筑24m高度以.上部位的火灾。
1.建筑物的分类:广义划分: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具体划分:(1)居住建筑(包括底部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也包含公寓、宿舍、养老院等);(2)公共建筑;(3)地下建筑;(4)生产建筑(含厂房、仓库、储罐、堆场);(5)城市交通隧道。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1)厂房、仓库:按使用或产生、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如可燃、难燃、不燃材料,物质的闪点、炸开下限、自燃、易于燃、助燃特性等);(2)储罐、堆场:按被储存或堆放物质种类及储量(m^3、t)分类。(3)民用建筑:按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划分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低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二类高层、一类高层、超高层、超限高层)等。
10.3高位消防水箱:10.3.1采用常高压的消防给水系统和单建式地下工程,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的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包括气压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6.3条规定,讨论认为非人防单建式情况相同,故作此规定。条文说明中气压罐的容积为系统稳压罐要求,非高位消防水箱容积要求。建议大型地下商业、汽车库不要完全套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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