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有四种情况可以退房
    2001年建设部88号令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购房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有了明确规定:
    (一)套房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买房人可以退房。《办法》规定,房屋交付时,如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房人可以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可以退房。
    《办法》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并规定了合同未做约定时的处理原则。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房人;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买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三)房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时买房人可退房。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房人。买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同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房人的,买房人可以退房。
    《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房人有权退房;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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