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订金当“定金”
    购房者在选好房源,谈妥价格后,便要签订认购书,并交付一定额度的定金,定金一般在5000元到1万元之间。定金多少才算恰当,并无一定标准,视各人需要而定,由双方协商。
    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或者在交付定金后,或是售价又提高了,或是购房者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发现房屋并不理想,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于有认购书的约定,定金可能不一定顺利返还。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什么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
    在这里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另一方面,如果客户交付,定金同样对发展商产生约束力。接受定金的发展商违约的话,那么他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反过来说,发展商在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的前提下,是有权利不按照原来的方案继续签订合同的。
    不少购房人交纳定金时,并没有书面协议,而在发展商开具的收据上所标明的却是"订金"、"押金"、"保证金"之类的词语。对于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说:"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签订认购书时,要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等,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出现纠纷。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也就是说,自1995年10月1日起凡是涉及到定金问题的纠纷、可能出现的纠纷等,只要不是已经终审,就要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就要求,定金担保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最好能够对照着该司法解释,认真审查一下自己的合同或约定。需要完善的就完善,需要修改的就修改,尽量保证与该司法解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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