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购房合同细节
    在签定购房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商对于所有条款都经过精心设计,尽量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一些看似公平的条款往往对购房者不利,因此购房者在签定合同之前,一定要多方考虑,多向专家内行请教,避免陷入一些圈套。
现在人们买房,除国家规定的格式合同外,有些开发商还会提供一些格式化的补充条款。专家指出,这些补充条款中有很多概念十分模糊,开发商往往利用这些条款作为自己违约的借口;购房者还应通过补充条款明确各种违约行为及其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张女士去年在北京南城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然而当她接到入住通知书前去验房时却发现,不但绿地、花坛等景观环境没有完成,甚至连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的可视对讲门铃、红外安防系统等保安设施以及一些生活必需的设施都没有。
这位开发商认为,张女士的房屋主体已经完工,可以入住。而红外安防系统、对讲门铃等设施并没有在合同上约定具体的交付时间,因此虽然没有完成,也不能算违约。
律师刘延岭说:对合同中规定的房屋和小区应具备的条件,比如说安防系统,如果合同中对这些系统、条件的完成时间没有作特殊的约定,那么就意味着这个系统、条件应该在发展商交付房屋时已经完成。如果发展商在交付房屋的时候上述条件还不具备,那么发展商就构成了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个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还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专家提醒购房者,在签定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各种违约行为的赔付方式和数额,把问题解决在签约前。否则一旦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购房者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除此之外,开发商还把银行贷款办不下来、施工单位不能按期完工这样的内容列为不可抗力因素,作为延期交房的理。
律师高建岭说:这几个方面都属于开发商在开发环节当中所面临的一些经营上的风险,开发商不能够把这种经营上的风险作为不可抗力的形式出现,把这种风险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所有诸如这样的条款,购房者都应该对开发商予以明确的拒绝。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