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竞得单位在拆迁安置中的有关要求
    为了保证拆迁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使拆迁政策得到顺利实施,保质保量的按期完成回迁工程,对竞得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1、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拆迁法规,不得擅自调整拆迁政策,服从拆迁管理机关正常管理。
    2、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到开发办办理有关拆迁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验资并签订回迁安置合同书。
    3、回迁楼的设计图纸必须由开发办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4、在开发建设中回迁数要与商品数同步建设或超前建设,不得先建设商品楼,后建设回迁数。
    5、对拆迁居民必须进行整栋楼或整单元安置,对于不够整单元安置的,不得有意将差楼层或房间分给回迁居民。
    6、回迁时的有关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和市开发办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7、拆迁工作由市开发办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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