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地段拆迁政策补充规定
    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使拍卖地块的拆迁政策能与房改政策接轨,使拍卖地段顺利拆迁,保证社会安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政策,在执行现行拆迁办法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1、居住公产房的居民若想获得个人产权,按所拆除房屋原面积、结构、成新价格标准,到市房改办办理产权购买手续,扩大面积部分按市政府现行政策执行,私房契税由被拆迁单位承担。
    2、私房实行产权调换,原面积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大面积由个人出资的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私房扩大面积产权契税由被拆迁人承担。
    3、实行货币安置的,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私有房屋以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拆迁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计算,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并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如双方达不成协议,按正常回迁安置。
    4、控制扩大面积和集资标准。一居室不得低于37平方米,二居室不得低于52平方米,三居室不得低于68平方米。但一居室、二居室户型上限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三居室上限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在规定增加上限面积的,按工程基本造价计算;对超出上限标准面积的,按工程基本造价50%收缴集资款。
    5、用公有旧房安置特残群体的被拆迁居民,产权予以办理过户更名手续,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6、竞得人在拆迁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特殊群体的安置问题,对特殊群体执行标准由市开发办审定。
    7、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市动迁办组织拆迁服务处统一拆迁。
    8、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内无正当理由拒迁的,拆迁人向市开发办申请强制迁出,开发办组织证据保全后,可采取先迁出,后裁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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