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日,曹某与郑州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操作工,月薪800元,郑州A公司没有为曹某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12月5日, 法律咨询网,郑州A公司安排曹某乘坐公司大客车出外办事,途中,郑州A公司的大客车与李某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死亡。经交警认定:郑州A公司的司机负主要责任,大货车的司机负次要责任,曹某不负责任。2014年1月13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为因工死亡。2005年3月1日,郑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郑州A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77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016元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仲裁裁决书》生效后,郑州A公司履行了上述义务。2014年1月15日,曹某的妻子,儿子及父亲以郑州A公司,大货车车主李某为被告,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由于郑州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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