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日,曹某与郑州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操作工,月薪800元,郑州A公司没有为曹某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12月5日, 法律咨询网,郑州A公司安排曹某乘坐公司大客车出外办事,途中,郑州A公司的大客车与李某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死亡。经交警认定:郑州A公司的司机负主要责任,大货车的司机负次要责任,曹某不负责任。2014年1月13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为因工死亡。2005年3月1日,郑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郑州A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77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016元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仲裁裁决书》生效后,郑州A公司履行了上述义务。2014年1月15日,曹某的妻子,儿子及父亲以郑州A公司,大货车车主李某为被告,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由于郑州A公司未为曹某办理工伤保险,免费法律咨询律师,所以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补偿责任;本案纠纷为侵权纠纷,以过错为赔偿条件,法律对原告获得工伤补偿及民事损害赔偿并不禁止,工伤保险金及人身损害赔偿金均为对原告的救济,二者不矛盾也不存在吸收关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郑州A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234603元,交通住宿费700元和曹某儿子抚养费32732元及曹某父亲的抚养费2561元。判令李某支付死亡赔偿金100544元交通住宿费300元和曹某儿子抚养费14028元及曹某父亲的抚养费1097元。原告和被告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均无上诉,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案例:某村委会诉 张某、郭某、张某土地侵权案)某村委会诉 张某、郭某、张某土地侵权案 此案由于复杂,后又导致董某诉张某、郭某、张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1)张某、郭某、张某雇佣董某(拖拉机主)侵占甲县某村土地61亩,(甲乙两县为邻县,该侵权土地离乙县某村较近)后被甲县某村村民发现,郑州法律咨询,赶至30余人将董某打伤并将拖拉机烧毁(涉案人员刘某已刑事立案处理)。后来,在线法律咨询,该村委以土地侵权为由诉至甲县人民法院,要求索赔损失18万余元,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在庭审中根据立法的本意主张侵权构成,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对不应承担经济损失责任。但可以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责任。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原告认为无利可图,后来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2)在上案之后董某又以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张某、张某、郭某诉至乙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万余元。三被告又委托本人为其代理,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到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调取了该队有关本案刘某(侵害人)与董某的调解结果,并请该大队出具了证明材料五份,从而在法庭上依据事实及有关法律据理力争,法庭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产品:法院法律网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