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如想进一步了解更多产品内容,可以直接给厂家发送询价表单咨询:
 
 | 
 | 
联系方式 
  电话: 0539-0000000 手机:13562964800
  传真: 0539-0000000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金石大厦三层单夫纯律师
  发布IP: (IP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