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出卖人一房二卖,先取得权属登记买受人的权利并不当然优先保护 毛某于2018年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当年10月,毛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安置房出售给赵某,赵某付清房款并装修入住后,毛某因结欠王某的到期债务未归还,遂约定以该套安置房来抵偿债务,并且将房屋的权属登记办理到了债权人王某的名下。王某在取得房屋的产权登记后,以产权人身份起诉,要求已经付清房款并且实际入住的赵某迁让房屋,而赵某则另案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产权买卖违约找律师,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产权买卖违约打官司,应当认定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取得权属登记人的权利,应优先保护。但本案中毛某与王某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为以房抵债,王某虽然取得了权属登记,但是王某明知房屋已经出售给了赵,东城区商品房产权买卖,仍然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恶意明显,而王某陈述在签订合同时未到现场查看房屋......
如想进一步了解更多产品内容,可以直接给厂家发送询价表单咨询:
|
|
联系方式
 电话: 010-80699970 手机:18500766800
 传真: 010-80699970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发布IP: (IP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