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一房二卖,先取得权属登记买受人的权利并不当然优先保护
毛某于2018年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当年10月,毛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安置房出售给赵某,赵某付清房款并装修入住后,毛某因结欠王某的到期债务未归还,遂约定以该套安置房来抵偿债务,并且将房屋的权属登记办理到了债权人王某的名下。王某在取得房屋的产权登记后,以产权人身份起诉,要求已经付清房款并且实际入住的赵某迁让房屋,而赵某则另案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产权买卖违约找律师,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产权买卖违约打官司,应当认定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取得权属登记人的权利,应优先保护。但本案中毛某与王某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为以房抵债,王某虽然取得了权属登记,但是王某明知房屋已经出售给了赵,东城区商品房产权买卖,仍然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恶意明显,而王某陈述在签订合同时未到现场查看房屋的情况,并不了解已经有人入住,该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应当推定王某对房屋已经有赵某购买,并且占有使用的事实为明知,因此王某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损害第三人赵某的利益。根据《典》第505条的规定,王某与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经支付房款并且装修入住的赵某的合同权利应予优先保护。
关于房屋“按揭”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的分析与探索
三、购房合同无效、撤销或被解除后的处理
虽然购房合同和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但是由于购房合同的标的物为合同的标的提供物的。购房合同无效、撤销、或被解除后,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法实现。如果按照一般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结果,购房人将房屋或者楼花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将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并由双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由于购房者返还给开发商的房子或楼花上设定了权,开发商在购房者与银行的合同中往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购房者不将开发商返还的房款退还银行,商品房产权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势必造成银行向购房者追偿并且要求开发商承证责任的诉累。
为了一并解决开发商、购房者、按揭银行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本文认为,在请求购房合同无效、解除的纠纷中,应当通知按揭银行参加,由于按揭银行对涉诉房屋或楼花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在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时,同时判令按揭银行取得物优先受偿权,或者从购房者处取得物上代位权。当然开发商在返还给购房者的款项能够全部偿还按揭银行的时,也可以根据高人院《关于适用适用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的规定行使涤除权,代替购房人清偿其所欠按揭银行的全部债务,其余款项则返还给购房者。同时解决了开发商、购房者、银行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节约了成本,避免了按揭银行事后追索可能造成的诉累。
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由哪个管辖
《高人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对应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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