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这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有的合同法律制度。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之前,关于是否应该引入预期违约制度,学术界颇有争论。《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正式颁布后,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是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