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3.编造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