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什么是房屋承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出卖租赁房屋时,西青区商品房产权买卖,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高人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优先购买权情形,承请求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院不予支持”。据此,出侵害承优先购买权的,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承只能请求出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承优先购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
(3)出侵害承优先权的,商品房产权买卖咨询律师,承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与承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补充: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案例二: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9年6月17日,王某和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某购买房屋并款。6月25日购房人李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商品房产权买卖纠纷律师费,向王某求借涉案房屋一套,商品房产权买卖法律咨询,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某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本案经过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根据《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签订空白条款需注意
4.物业也不能忽视
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关系一般比较紧密,物业公司的声誉,以及物业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也要仔细阅读。
虽然成立业委会后可以解聘物业公司,但目前的现实是很多小区因为居住率不足或者业主不愿多操心,业委会的成立无期,导致业主和物业之间纠纷较多。
5.车库和地下室或者阁楼的约定
合同签订时,开发商承诺给业主赠送车库或者储藏室、阁楼的,这些约定一定要写入合同,口头承诺的东西往往因为缺乏证据不了了之。
是否有车库,一定要看规划,而不是听开发商口头承诺。另外人防车位也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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