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夫纯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经济仲裁股份转让【简要评析】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结算默认条款,承包人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确定双方工程价款的依据,但在特定情形下,律师,承包人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也能作为确定双方工程价款的依据。比如本案中,兰山区律师,人民法院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认为发包人既未答复也不予认可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发包人既没有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给予答复,兰山区资深刑事律师,又不认可承包人的结算值,还没有向法院申请造价鉴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以将承包人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徐启贵与周元章、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委托代理人单夫纯律师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启贵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临商银行罗庄支行的账户:10062,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申请费120元,由原告徐启贵负担。 单夫纯律师(图)、兰山区律师咨询、律师由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www.sanhelawyer.cn)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更矢志成为法律服务较具影响力的企业,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 产品:单夫纯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