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后不久,双方未建立共同生活关系,彩礼可以适当要求返还王某与李某双方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相处两个月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8月份王某起诉离婚要求李某返还彩礼5万元。双方自办理结婚登记后,确实未共同生活。王某要求李某返还5万元彩礼是否有法律依据呢?《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出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查明属于以下财产分割时人民fa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确未共同生活,适用前款第2项规定,返还彩礼以离婚为条件,王某与李某均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因此王某可以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此外彩礼返还多少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一定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争房产无产权证书,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即财产分割张某与王某1996年登记结婚,2007年张某购买位于#市#区#号院房屋一套,荥阳市财产分割,该院落无产权证。2011年张某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市#区#号院房屋。fa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根据双方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房产无产权证书,fa院只对诉争房产的使用权进行分割。fa院根据实际情况,单方离婚财产分割,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及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判决,诉争房屋归女方张某使用,当事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案起诉。在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只享有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因为当事人不享有处分权故就该房屋所有权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分家财产分割,不会得fa院的认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对此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此时人民fa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一般说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fa院提起诉讼。 分家财产分割|婚姻继承律师网(在线咨询)|荥阳市财产分割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提供。分家财产分割|婚姻继承律师网(在线咨询)|荥阳市财产分割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www.wlyls.com)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新的信息,联系人:王律师。同时本公司(www.rongxinhn.com)还是从事郑州婚姻律师费用,郑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郑州离婚律师咨询电话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产品:婚姻继承律师网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