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不予赔偿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律师 首先,“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条款。保险是按照大数法则分散风险的一种技术手段,作为民事主体,获取利润是其经营的正当要求,应尊重并保护保险人的营利性,以营造保险业的诚信环境为导向,站在更高的角度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整体利益,不能在个案中毫无原则的倾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通事故律师不宜将所有免除、限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均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保险赔偿金数额往往远大于保险费,也有必要在制定保险条款时设定了责任免除条款、理赔条件和投保人、被保险人通知义务、保证事项等内容,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降低承保风险。 能力特别强的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 其次,郑州交通事故律师,该条款不应认定为普通的合同约定。处于经济、信息的优势地位,享有制定、提供保险条款的决定权。目前环境下,作为以盈利性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强烈推荐的交通事故律师,其确存在利用优势地位,交通事故律师在商业保险的格式合同中载入对自己有利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正当权益条款的情形,滥用免赔率、免赔额的条款即是表现之一。而对投保人而言,通过投保聚集社会资金,降低个体车辆运营风险,减少被保险人的合理损失,交通事故律师本是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有之义,如果将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认定为普通的合同约定,口碑非常好的交通事故律师,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权利势必受到极大的限制,投保险合同目的无法得到正常的实现,业务精湛有保障的交通事故律师,导致保险失去其本来面目与功能,影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该条款也不应认定为普通的合同约定。交通事故律师对于被告人保铁岭分公司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青岛城阳区法X院认为,交通事故律师根据《X高人民法X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X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对被告人保铁岭分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交通事故律师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费5万元,已超出交强险中财产损失2000元的赔偿限额部分,判决被告人保铁岭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8万元。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业务精湛有保障的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www.yaoyonghuilvshi.com)是从事“法律服务,律师服务”的企业,公司秉承“诚信经营,用心服务”的理念,为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欢迎来电咨询!联系人:要律师。同时本公司(www.yzjcls.cn)还是从事郑州遗产继承律师,郑州分割遗产律师,河南遗嘱继承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产品:要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