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以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交易对象,一般不会出现善意第三人,但有时因共有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采取不当手段而获得房产部门的登记,或者在遗产未分割时即被他人以侵权的方式卖掉,那么当第三人购买此房屋时,对该第三人是否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而保护其权利?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应有严格的要求。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该解释中“财产”的理解,认为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已逐渐成为共识。但在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中,必须严格其构成要件,从严掌握。
建设单位采取上述抗辩或反诉的方式非但不一定能免除举证责任,而且还将承担无法将所有可能导致出现质量缺陷的勘察、设计、桩基施工、监理单位追加到案件中来。而系争房屋工程质量缺陷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并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某一单位单一责任的结果,此种抗辩或反诉的解纷策略方法容易导致遗漏案件主要当事人,导致法院无法审理或非完全quan面审理案件的结果。若拟将采取su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无论采取“积极损失索赔”的主动su讼方式,还是采取“消极拒付款项”的被动su讼方式,对于建设方而言,都将承担艰难举证的诉累后果,无论结果程度好坏,对建设方而言均是耗时、费力且存在较大风险的,即采取su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并非本案争议解决的zui佳途径。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纠纷、法律咨询服务请找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p 产品:尊知律所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