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结合多年案例经验,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主张以下五类拆迁补偿:
(1)不动产的损失
企业不动产损失包括房屋、建筑物等地上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损失。
大型企业经营用地大部分都是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获得,工厂拆迁改造补偿费用,也有一些本地成长起来的企业是租赁或者购买集体土地后再通过划转等程序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用,征收必然会造成这种使用关系和租用关系的终止,这时,补偿的主要依据是土地权属证书和租赁合同,有的企业有其他辅助性证明。
(2)动产的损失
前面说了不动产损失,除了不动产之外还有动产的损失,动产一般包括企业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一般情况下,机器设备可分为:可搬迁设备和不可搬迁设备。
对于可搬迁设备,由于搬迁,可能会引起机器精度下降,器件折损,进而导致不合格产品增多,因此会涉及功能损失费。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直接导致该设备的废弃,因此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重置市场价格,计算设备的重置成新价,要求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是对企业因搬迁造成的直接的停产停业损失
(4)搬迁(以及二次搬迁)、运输、仓储等费用
这部分费用的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额计算,主要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
其中,安装调试费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等。有的进口设备的调试需要国外厂家派专人到场,需要费用极高。
(5)奖励费等其他损失
拆迁开始时,为达成被拆迁人尽早搬离这一目的,拆迁方通常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企业可根据拆迁的实际情况,和拆迁方争取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除了上述拆迁补偿外,不同的企业根据各自经营的性质、类型不同,还可能涉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如知识产权、商标、等损失,实验室、无菌车间、包装车间等特殊厂房的验证费损失,广告投入后尚未回收成本的损失,等等。
必要时,委托拆迁律师代为处理,工厂拆迁改造赔偿方案,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 /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如果当事人在拆迁补偿配置协议中不仅约定了补偿方式、配置住宅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而且明确了协议的目标物,山西工厂拆迁改造,即配置用房的位置、用途,特别约定了该目标物具有特定性,结合拆迁补偿配置协议的特殊性,重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根据特殊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即排他性,被拆迁人出售拆迁补偿配置协议的目标物,补偿配置住宅对第三者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即使第三者进行住宅所有权转移登记,优先取得拆迁补偿配置住宅,第三者的物权变动也不能对抗被拆迁人的物权请求权。
(二)未达成拆迁补偿配置协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裁决。裁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如果双方对裁决不服,可在裁决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院提起。
关于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工厂拆迁改造补偿方案,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为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但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述评估价10%的,则应当根据《实施细则》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能够证明其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材料,之后由相关部门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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