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下
...
-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管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人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徵管工作取得较大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综治办、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建设局、财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冒尖。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出
...
-
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徵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徵收报批条件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徵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徵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
...
-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徵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徵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徵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
...
-
第一条 为加強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道道。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道道。
本道道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
...
-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道道。
第二条 本道道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強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道道。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道道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本道道;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本道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
...
-
2004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作出了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的决定,并从实际出发,对确属急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可报国务院批准。为切实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现提出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须报国务院审批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道道。
第二条 本道道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动销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道道。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道道》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编制建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管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老解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下发以来,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初步建立了建设用地备案制度,但有些地方还没有有效执行,特别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的备案工作不落实问题较为冒尖。为严格执行建设用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管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有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
...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外企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令第113号)第26条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1994年建设部颁发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道道》(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同时根据《外企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以后,外国企业必须在取得建筑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遷工作量不断扩大房屋拆遷中遇到的矛盾不断增加。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促进拆遷合法在序进行有力推动了城镇面貌的优化,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今年以来,由于一些单位拆遷补偿不到位、拆遷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因城镇房屋拆遷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趨势甚至引发恶性
...
-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红都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红都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房屋权属登记的效率,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从6月18日起改革原有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测绘均由市、区县国土房管系统的测绘部门按属地负责承担测绘的方法,逐步开放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测绘市场,为适应改革的需要,现将房屋权属登记中涉及面积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
...
-
第一条 为加強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讓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讓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