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员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的问题
上海台商周先生问:本公司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在时间上是否有强制性规定?企业中无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员工能否投保?企业和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应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及缴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台资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贵公司于1995年6月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应从注册之日起输养老保险登记手册,并自发放员工工资之月起按公司工资总额25.5%的比例率纳养老保险费:企业员工(包括无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员工)从进企业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历年补充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因此,贵公司发给职工的非固定收入、资金、红利以及全部固定薪资及所有收入均应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上海市企业(包括台资企业)的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个人缴纳按月由单位代扣人交养老保险费,1999年度缴费比例为6%,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新参加工作或待业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参加工作的,缴费基数按新参加工作次月(全月)的工资收入确定。企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组成应与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相一致。
对未按规定输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令其限期输登记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仍不输登记手续,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款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