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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王先生询问原计划外销的商品怎样转为内销

东莞台商王先生问:我在大陆投资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因国际市场发生变化,原计划外销的商品是否可以转为内销?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才符合规定? 答:根据海关有关规定,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等属于保税货物,制成品应返销出口,未经海关许可产品不得擅自内销,不得滞留大陆市场,否则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将来料加工料件或制成品转做内销的,经过经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后,可以转做内销处理。 如果贵企业确实需要将计划外销商品转为内销,应该在销售行为发生之前,向大陆省、市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先签署的外销合同不能继续执行,产品不能外销的原因,提交包括有内销商品所耗用的保税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内容的清单,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外经贸部门批准后,贵企业持批准证书到海关办理补税。 海关受理企业的补税申请后,将根据外经贸部门的批件,依照有关规定对保税进口的料件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并补征款缓税利息。利息的计息期限从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手册上记录的首次进口料件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1999年10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涉及内销补税缓税利息的,不征收缓税利息。利率以海关总署定期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率计征。 如果补税的进口料件属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贵企业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不能提交的,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 只有在办理了补税核销手续后,企业方可内销产品。否则海关将视具体情节按海关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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