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過“台灣地區与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
台通過“台灣地區与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台“行政院”于 9 月 5 日 通過“台灣地區与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 9 月 5 日 通過兩岸條例第 24 條修正案,增訂台灣地區法人、團体或其他机构,經主管机關許可,經由第三地投資設立的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的投資收益時,其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的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并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征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扣抵,不再重复課稅。
另為落實“經發會”共識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厂商補辦報備登記的議題,修正案明定,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 6 個月內向主管机關申請許可(補登記期限由 3 個月放寬為 6 個月)。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兩岸條例第 69 條修正后明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机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為确保台灣地區人民安全与權益,修正案明定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所列各款土地,屬于經濟生產、國防用地,“陸資”不得取得。
為明确規范“陸資”申請許可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的資格、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案增訂授權主管机關擬訂許可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后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