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资企业如何规范劳动关系
高级农艺师。福建屏南人。1932年毕业于金陵大学农学院农艺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研究生院农业经济系肄业。曾任金陵大学农学院教授、农业推广部主任,福建省农学院教授、农业经济系主任,国民党政府农林部农业推广委员会简任技正,湖北省农学院教授兼教务主任,海南大学农学院院长、教授。建国后,历任福建农学院教授、农业经济系主任,福建省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福建省农业厅副厅长,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高级农艺师。1951年加入中国民主同盟。争议调解委员会,它是设在企业内部的,从性质上说,它是属于民间调解的性质,属于群众性的调解。这种群众性的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它是依靠当事人双方自觉来履行的。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对这个调解协议反悔,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和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它具有法律效力,它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当这个调解协议一经作出,送达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书,还有一个什么效力呢?就是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案件、同一理由再提起诉讼、再提起仲裁。所以我们看到同样是调解,但是调解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假如企业在日常劳动管理中,完善劳动管理,及时地规范劳动关系,及时地解除劳动合同,及时地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劳动争议就不会发生。我国在劳动关系管理上,还有一种比较传统的方法,就是用档案。用人事档案来进行管理。当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及时为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只是在事隔几年之后,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对自动离职,劳动部专门有文件规定:本着对职工负责的态度,企业对员工作出自动离职决定之后,一定要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不能够书面通知,要采用邮寄送达。邮寄做送达不到的,应该采取公告送达这种方式,这样才能是有效的。也就是它要求必须要通知到职工本人。这才是对职工负责的态度。
作为一个企业要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首先应当依法履行权利,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有这样一些: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还有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义务,主要有这样几项:劳动者应当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要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卫生安全规程,要遵守职业道德,爱护和保护企业财产,保护国家秘密。我们说,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这样的义务。作为企业有哪些权利呢?我们说,主要是劳动管理方面的权利。这些劳动管理方面的权利包括:招工权、奖惩权、分配权、辞退权等,诸如此类的权利。企业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也要依法行使。这样才能够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其次,作为企业,要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还应当规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怎样来规范呢?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包括劳动合同的续订,来规范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把企业关系及时确定,及时调整劳动关系,使企业的用工行为规范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三资企业会越来越多。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应当注意依法加强劳动管理,规范好企业的劳动关系,才能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员工也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企业的管理才会更加公正、文明。